案由:
本院委員楊玉欣、李貴敏、陳鎮湘、劉建國等20人,鑒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均明確揭示身心障礙兒童享有玩樂的權利,該二公約也先後在去年國內法化;然國內相關法規並不周延,僅強調遊樂設施的「安全性」卻忽略「可及性」;實務上符合「共融設計」理念的遊樂設施更是少之又少,導致身心障礙兒童無法參與遊戲、融入同儕進行團體活動,進而影響其人格的健全發展。以甫開幕營運的台北兒童新樂園為例,十三項遊樂設施僅二項可供輪椅直上,園區內其他電動遊戲機、表演廣場也都與「共融設計」理念相違,有極大改善空間。為此,建請行政院針對非機械式遊樂設施盡快制定相關規範;另內政部亦應著手研議制定《機械式遊樂設施無障礙設計規範》。是否有當,提請公決。
說明:
一、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1條承認兒童有從事適合其年齡之遊戲和娛樂活動之權利,《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也要求締約國應確保身心障礙兒童有平等的機會參加玩耍、娛樂以及休閒和體育活動,由此可見身障兒童的「遊戲權」已是普世認同的價值,各先進國家無不極力發展共融設計(inclusive design)理念,賦予兒童健全且健康的成長環境。
二、然細究我國法規體系,關於無障礙遊樂設施之規範均付之闕如。詳言之,兒童遊樂設施可區分「機械式」、「非機械式」二種,前者依內政部營建署訂頒之《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惟據悉目前尚無針對無障礙項目有所規範。後者雖有衛福部制定之《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但該規範不僅欠缺法源依據,也只提到「安全性」而忽略遊樂設施的「可及性」,其規範對象更僅及於「各行業」而排除常見設立遊樂設施之公園、學校與營利性質之兒童遊戲場。更甚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條規定遊樂設施事宜主管機關為「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恐有權責劃分不明之疑慮。另經濟部雖然在國家標準「CNS12642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規範無障礙標準,但並不具備強制性,效益有限。
三、以去年12月16日甫正式開幕的台北兒童新樂園為例,經查園區裡的十三項遊樂設施中,僅有兩項可供輪椅使用者遊玩,其他電動遊戲機、表演廣場也都缺乏「共融設計」;反觀鄰近的香港迪士尼樂園超過八成的遊樂設施可供輪椅使用者遊玩,可見我國無障礙遊樂設施仍有極大的改善空間。
四、綜上述,現況之下我國坐輪椅的兒童很難接近使用遊樂設施,視障、聽障與智障兒童的玩樂需求也鮮少被考慮在內,顯不符合國際公約意旨。爰建請行政院針對非機械式遊樂設施盡快制定相關規範;內政部亦應著手研議制定《機械式遊樂設施無障礙設計規範》,以保障身障兒童的遊戲權。
提案人:楊玉欣、李貴敏、陳鎮湘、劉建國
連署人:王育敏、江惠貞、徐少萍、蘇清泉、吳育仁、
邱文彥、呂學樟、林郁方、盧嘉辰、曾巨威、
廖正井、陳根德、林滄敏、紀國棟、詹凱臣、
賴振昌
本院委員楊玉欣、李貴敏、陳鎮湘、劉建國等20人,鑒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均明確揭示身心障礙兒童享有玩樂的權利,該二公約也先後在去年國內法化;然國內相關法規並不周延,僅強調遊樂設施的「安全性」卻忽略「可及性」;實務上符合「共融設計」理念的遊樂設施更是少之又少,導致身心障礙兒童無法參與遊戲、融入同儕進行團體活動,進而影響其人格的健全發展。以甫開幕營運的台北兒童新樂園為例,十三項遊樂設施僅二項可供輪椅直上,園區內其他電動遊戲機、表演廣場也都與「共融設計」理念相違,有極大改善空間。為此,建請行政院針對非機械式遊樂設施盡快制定相關規範;另內政部亦應著手研議制定《機械式遊樂設施無障礙設計規範》。是否有當,提請公決。
說明:
一、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1條承認兒童有從事適合其年齡之遊戲和娛樂活動之權利,《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也要求締約國應確保身心障礙兒童有平等的機會參加玩耍、娛樂以及休閒和體育活動,由此可見身障兒童的「遊戲權」已是普世認同的價值,各先進國家無不極力發展共融設計(inclusive design)理念,賦予兒童健全且健康的成長環境。
二、然細究我國法規體系,關於無障礙遊樂設施之規範均付之闕如。詳言之,兒童遊樂設施可區分「機械式」、「非機械式」二種,前者依內政部營建署訂頒之《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惟據悉目前尚無針對無障礙項目有所規範。後者雖有衛福部制定之《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但該規範不僅欠缺法源依據,也只提到「安全性」而忽略遊樂設施的「可及性」,其規範對象更僅及於「各行業」而排除常見設立遊樂設施之公園、學校與營利性質之兒童遊戲場。更甚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條規定遊樂設施事宜主管機關為「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恐有權責劃分不明之疑慮。另經濟部雖然在國家標準「CNS12642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規範無障礙標準,但並不具備強制性,效益有限。
三、以去年12月16日甫正式開幕的台北兒童新樂園為例,經查園區裡的十三項遊樂設施中,僅有兩項可供輪椅使用者遊玩,其他電動遊戲機、表演廣場也都缺乏「共融設計」;反觀鄰近的香港迪士尼樂園超過八成的遊樂設施可供輪椅使用者遊玩,可見我國無障礙遊樂設施仍有極大的改善空間。
四、綜上述,現況之下我國坐輪椅的兒童很難接近使用遊樂設施,視障、聽障與智障兒童的玩樂需求也鮮少被考慮在內,顯不符合國際公約意旨。爰建請行政院針對非機械式遊樂設施盡快制定相關規範;內政部亦應著手研議制定《機械式遊樂設施無障礙設計規範》,以保障身障兒童的遊戲權。
提案人:楊玉欣、李貴敏、陳鎮湘、劉建國
連署人:王育敏、江惠貞、徐少萍、蘇清泉、吳育仁、
邱文彥、呂學樟、林郁方、盧嘉辰、曾巨威、
廖正井、陳根德、林滄敏、紀國棟、詹凱臣、
賴振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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